关于《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省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提高粮食单产,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稳定粮食生产措施》)。
一、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精神。
二、起草过程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情况,由惠安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稳定粮食生产措施》,多次下发各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财政局、县发改局、资源局等单位的修改建议共6条,采纳6条。修改后的《稳定粮食生产措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10月29日印发。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对规模利用抛(撂)荒山垅田复耕种粮 20 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予以推荐申报市财政每亩1200元的补助项目。
(二)蔬菜大棚种植水稻60亩以上的,按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78号)规定给予纳入省级补贴,每亩最高100元。
(三)实施秋冬种马铃薯连片20亩以上的种植户,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予以推荐申报市财政每亩200元的补助项目。
(四)对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种植旱粮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每年从中央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切块给予补助。
(五)对新增承包连片耕地的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农户连片流转的村集体和对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种植水稻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的相关补助政策。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粮食规模生产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政办〔2020〕37号)规定,相关补助政策将于2022年到期,出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目的,相关补助政策将继续实施至2025年。
(六)为进一步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实施胡萝卜蔬粮轮作模式种植甘薯的,县财政按连片100亩以上的甘薯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每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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