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的解读
时间:2022-07-10 10:22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鼓励更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减轻部分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省、市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2021年起该项政策制定落实情况已列入了省对市、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养老服务发展指数”内的“政策扶持”评估考核指标;2022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也将该项工作作为2022年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18年以来,台商区、泉港区、南安市、安溪县等地民政局相继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目前,惠安县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率仅12.69%(养老床位1300张,入住老年人165人),通过发放一定补助鼓励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对于提高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率和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具有惠安县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不同档次(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按照500元/月、800元/月、12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其他社会对象的不同档次(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按照200元/月、400元/月、6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工作进展 

  养老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人补助花名册、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县民政局申请一次补助费用,每年7月、次年1月进行申报。目前,暂未开始发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四、范围期限 

  方案发布之日2022年7月8日30天后开始实施政策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五、主要内容 

  (一)惠企利民措施 

  具有惠安县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二)执行标准 

  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不同档次(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按照500元/月、800元/月、12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其他社会对象的不同档次(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按照200元/月、400元/月、6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螺城镇民政办 

059587399120 

螺阳镇民政办 

059587338359 

黄塘镇民政办 

059587606310 

紫山镇民政办 

059587292679 

崇武镇民政办 

059587681326 

山霞镇民政办 

059587606062 

涂寨镇民政办 

059587238902 

东岭镇民政办 

059587881342 

东桥镇民政办 

059587869001 

净峰镇民政办 

059587801209 

小岞镇民政办 

059587839017 

辋川镇民政办 

059587255036 

  (四)办事程序 

  由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镇民政提出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由养老机构统一汇总后向户籍所在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五)需要材料 

  申请补助需填写《惠安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六)办理时限 

  民政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七)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对虚报冒领、伪造、截留等方式骗取、挪用养老服务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2.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有迁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老年人需及时上报变更与停止发放入住补贴。 

  七、关键词诠释 

  1.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有登记并备案的正规性养老机构; 

  2.特困供养老年人是指经民政局认定的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 

  3.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若在民政信息系统可查询到该项数据信息的,在申请时可无需提供《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是指依据相关标准,参照入院评估和入住协议书,经民政局审核认定的生活自理、半护理或全护理的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庄锦阳;联系方式:873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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