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7 10:14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4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惠政〔1998〕综363号文等规定,为切实落实优抚对象待遇,我局起草了本《通知》,对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便于操作。

  二、目标任务

  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县各类对象享受的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同时,从2022年8月1日起,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的基础上,县本级再按省级同类对象现行标准的4%自然增长。 

  三、工作进展

  收到《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4号)文件后,结合本县实际,负责起草形成《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并于2022年10月25日与惠安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此通知。

  四、范围期限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依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4号)等规定,结合《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和我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

2.“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去世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3.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

4.部分“两参”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的定期补助金标准;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6.烈士部分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7.满60周岁农退老兵老年生活补助金标准。

  六、注意事项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2年8月1日起调整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联系电话:0595-273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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