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惠安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起草修订《惠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目标任务
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三、工作进展
2021年10月我局启动文件起草修订工作,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三次向县直相关部门及十二个乡镇征求意见;2022年1月21日邀请县直相关部门及部分乡镇召开宅基地工作联席座谈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并做完修改后,于1月26日开始第四轮征求意见。2022年3月初,修订后文件分别送县人大、县政协征求意见。2022年9月中旬、10月向县直相关部门及十二个乡镇征求第五轮意见、第六轮意见。于2022年10月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文件起草期间,庄泽平副县长于2021年底、2022年4月、6月、11月先后四次主持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一户一宅”认定专题会,并征求各镇及县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及社会各界意见。
2022年11月底,修改稿再次向县直相关部门及十二个乡镇征求第七轮意见,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3年1月6日,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1月11日经县委常委第3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会后按程序审签、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7日止。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共3条。一是规范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一户一宅”定义,“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三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生产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部分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共2条。一是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可通过成员取得、出生取得、婚嫁取得、政策取得四种情形获取;二是明确出现死亡、自愿放弃、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录编四种情形的人员即视为丧失宅基地资格权。
第三部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共3条。一是“一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或者离婚情形、未满18周岁、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原则上父母与子女应共同认定为一户、多代同堂等五种情形的认定原则;二是“一宅”的认定。以审批申请手续和自然资源部门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为基础,同时明确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等五种情形的认定依据;三是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情形,包括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原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等七种情形。
第四部分制度保障,共2条。一是提供组织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形成“一户一宅”认定卷宗,完善档案管理;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误诊漏查。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共2条。明确未涉及文件规定“一户一宅”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各镇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黄雪萍 0595-8739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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