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集聚,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全县电商产业层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3-2024年惠安县电子商务扶持奖励措施。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主要支持对象为应用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基地、直播基地、服务电商配套企业、电商协会等。
三、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共有6个类别10项具体举措,其中,推动电商产业集聚措施3条,分别为发展电商产业基地、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创建示范性产业基地(园区);强化电商主体培育措施2条,分别为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措施1条,为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完善电商服务体系措施1条,为推动电商配套服务业发展;减轻企业物流成本措施1条,为减轻企业物流负担;支持行业抱团发展措施2条,分别为鼓励行业协会举办电商活动、鼓励走出去学习考察。
(一)推动电商产业集聚
1.发展电商产业基地。对于电商产业基地(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5万元;若入驻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家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服务合作我县10家以上电商企业,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若服务合作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0.5万元/家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创建示范性产业基地(园区)。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当年度获评最高项为准)。
(二)强化电商主体培育
4.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并实现入库纳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度网络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当年度获评最高项为准)。
(三)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
6.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当年度交易额超1000万元电商平台运营企业,按其当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交易额首超1亿元的,再予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完善电商服务体系
7.推动电商配套服务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物流、仓储、售后服务等外包服务,对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减轻企业物流成本
8.减轻企业物流负担。对年度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且年度物流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年度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六)支持行业抱团发展
9.鼓励行业协会举办电商活动。对行业协会承办经县政府批准的电商活动且参加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的,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承担的费用(含场地租赁费、布展搭建、宣传推广、物料费、交通费、讲师费等)给予补助,每场活动不超过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不超过3场。进一步搞活电商氛围,鼓励行业协会举办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培训、研讨、主题沙龙等电商交流活动且参加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据实给予每场场地租赁费和讲师费用80%的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00元,全年最多补助6场次。
10.鼓励走出去学习考察。对行业协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电商考察活动,据实给予80%的补助,单次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5万元。
五、注意事项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守法经营,不得存在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得涉黑涉恶,不被列为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受奖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工信商务局的有关工作;单家企业受奖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关键词诠释
本措施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等均含本数。
七、联系我们
如您对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解读存在疑问或者需要更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请咨询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联 系 人:对外经贸股
联系电话:0595-87382436
-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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