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2 09:36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依据

  近几年来,我县居民保待遇不断提标,省、市政策也相续出台新规。我县2015年出台的《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惠政文〔2015〕25号)已不适时宜,需要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我局根据省政府和省厅相关调待文件和居民保经办规程、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相关工作通知等六份文件去年开始牵头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更好发挥政策保障作用。

  三、工作进展

  2023年7月完成初稿,初稿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8月14日两次书面征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根据反馈的征求意见作一定修改。于2023年11月1日经县司法局进行文件合法性审核,于11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鉴于今年我县居民养老标准再次提标和人社局三保合一机构改革,文件再次修订完善,至2024年3月份形成《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送审稿)》,于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4月21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印发之日起执行五年

  五、主要内容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共10大部分。

  (一)基本原则。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保”)4条基本原则:

  1.居民保与被征地、征海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从我县实际出发,制定不同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征海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

  2.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

  3.在县级设立居民保基金及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4.居民保制度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参保范围。明确可以参加城居保和享受被征地(海)保障的人员条件:

  1.年满16周岁,惠安户籍或有我县居住证福建籍人员(不含厦门市),非机关保和企业保的人员。 

  2.本县被征地(海)参保对象说明。

  (1)被征地人员: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后,户被征耕地面积累计达30%以上,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本县居民保参保对象。

  被征收(用)耕地时间、比例的界定以我县农村集体耕地第二轮承包时间(1997年8月27日)为准,承包耕地面积以我县1998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2)被征海人员:指本县管辖海域内,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因项目建设用海,养殖区、定置网作业区域被依法征用且与项目业主(或所在镇政府)签订征海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的本县居民保参保对象。

  (三)基金筹集。明确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居民保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实行分类分档递增补贴的办法。

  (四)个账管理。明确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五)待遇发放与管理。明确参保人待遇领取条件和发放标准: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10月1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前若不参保缴费,则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3.待遇发放标准:一般居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97元。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金与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被征耕地面积累计70%及以上,每人每月380元;被征耕地面积累计30%-70%(不含70%),每人每月165元。

  纯被征海且拥有耕地的参照被征耕地面积累计30%-70%(不含70%)的标准计发,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165元;纯被征海且无拥有耕地的参照被征耕地面积累计70%及以上的标准计发,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380元。既被征海又被征耕地的分两种情况计发:被征耕地累计面积70%及以上的,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380元;被征耕地面积累计低于70%的,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165元。

  (六)制度衔接。明确居民保和4个制度衔接按省有关文件办理。

  1.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居民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

  4.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县人社部门协同所在镇、村(社区)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办管理服务。明确加强三级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明确我县居民保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居民保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大力宣传居民保的惠民政策;县人社部门要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县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县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海人员社会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死亡注销、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和年龄等相关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居民死亡殡仪馆火化数据;县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县卫健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县残联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惠政文〔2015〕25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汪一强  联系电话:1895987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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