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县2015年出台的《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惠政文〔2015〕25号)已到期,省、市主管部门近年来也相续出台新规,需要对旧版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我局会同县司法局、县城居保成员单位多次会商讨论,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对城乡居民保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发挥政策保障作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县年满16周岁,本县户籍或有我县居住证福建籍人员(不含厦门市),非机关保和企业保的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惠政文〔2015〕25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共10大部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把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保”)和被征地、征海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结合在一起,明确只有参加居民保才能享受被征地征海保障原则和参保自愿原则。
(二)明确参保范围。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机关保和企业保人员,都可以自愿参保居民养老保险。
(三)明确基金筹集。居民保基金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也可以由有条件的村(社区)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集体补助)。个人缴费按每年200元至3000元,分12个档,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明确个账管理。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项缴费和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五)明确待遇发放与管理。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我县政府其他相关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待遇发放标准: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账,如有被征地(征海),可以叠加享受被征地保障金。
(1)基础养老金为197元/月(2024年)。
(2)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金分两档:被征耕地面积累计70%及以上的380元/月;被征耕地面积累计30%-70%(不含70%)的165元/月。
例:老王今年60岁,那么他现在每个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计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账,如有被征地(征海),可以叠加享受被征地保障金)。
假设老王每年选200元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交了15年,他自己个账总额(交200元档次政府补贴40元,个账每年有240元)共240元/月*15年=3600元。每个月个账返还为3600元/139个月=25.89元/月。基础养老金当年度为197元/月。老王每个月可以领取的待遇:基础养老金197元/月+个账25.89元/月=222.89元/月。如果老王有被征地70%以上,那么他还可以叠加每个月享受380元的被征地保障金。那么他每个月就可以领取222.89元/月+380元/月=602.89元/月。
(六)明确制度衔接。如果同时有参加企业保和城乡居民保的,在达龄申请领取养老待遇前,必须办理两个保归集到一个保的手续(就是企业保制度和居民保制度衔接,只能享受一个保的待遇)。
(七)明确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八)明确经办管理服务。城居保由村、镇、县三级经办,必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九)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对我县城居保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
(十)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生效时间及期限。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登记办理机构:参保人直接到所在村(区)委会进行参保登记或到县城居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
(二)企业保和居民保衔接办理:由县社会保险中心和县城居保中心办理。
六、相关解释
享受我县其他政府待遇指的是: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机关社保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汪一强 联系电话:18959878822
-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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