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4 16:51 浏览量:

  一、《补偿标准》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3年3月,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和技术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路线做好调整工作。2024年5月31日,市政府下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同意各地制定并经市自规局审核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并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补偿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幅度。根据惠安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按照逐步提高、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我县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由上一轮1700元/亩调整到2000元/亩。坟墓补偿标准调整。(1)吊棺:每个4000元调整为5000元;(2)风水坟:每个3000元调整为3600元;(3) 一般坟墓:每个2000调整为2400元;(4)皇金:每个8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参考周边地区调整情况及市场物价变化情况,本轮果树、花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未作调整。

  (三)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明确了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种植密度,可由财政、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等业务部门出具的测算结果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规定了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征收补偿标准的或者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继续执行。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清斌 ,联系电话:136007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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