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省、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确保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到协调平衡、坚持实事求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对我县征地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等进行重新公布。
三、工作进展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经惠安县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6年9月24日印发,属于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面向全县镇、工业园区、县直各部门、国企全面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4日止。2026年9月8日至9月24日期间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构成和区片划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分别为40%、60%),全县分为Ⅰ级(5.2万元/亩)、Ⅱ级(5.05万元/亩) 两个档次。Ⅰ级区片范围为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回族乡;Ⅱ级区片范围为螺城镇、崇武镇、东岭镇、辋川镇、涂寨镇、螺阳镇、黄塘镇、山霞镇、净峰镇、东桥镇、紫山镇、小岞镇。
(二)明确地类调节系数和补偿标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系数1.1(Ⅰ级区片57200元/亩、Ⅱ级区片55550元/亩),水田、旱地、园地系数1.0(Ⅰ级区片52000元/亩、Ⅱ级区片50500元/亩),其他农用地系数0.6(Ⅰ级区片31200元/亩、Ⅱ级区片30300元/亩),建设用地系数1.0(Ⅰ级区片52000元/亩、Ⅱ级区片50500元/亩),未利用地系数0.5(Ⅰ级区片26000元/亩、Ⅱ级区片25250元/亩)。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按照省级每三年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要求,我县全面开展地价评估测算、实地调研,多轮征求各镇、相关职能部门、村集体及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惠安县近三年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群众征地补偿诉求、财政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现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仍适配我县发展现状,能够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综合各方因素确定本次重新公布维持原有地价标准不变,仅更新政策有效期限,保持征地补偿政策稳定连续。
七、注意事项
(一)本《标准》施行前已批未拆、已签协议并按原方案执行的,不追溯重算。
(二)本《标准》原则上仅适用于我县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使用国有、集体土地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单独制定补偿方案。同时,本《标准》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解释。
八、关键词诠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府按土地原用途、区位、产值、资源条件、人口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划片,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原则上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联系电话:0595-86337698
-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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