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涉及民族、种族的广告和商标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10-21 01:38
浏览量:
广告和商标作为商品的宣传形象和标记标志,它们所涵盖的内容广泛,通常具有直观而又抽象的特点。广告和商标在形式和创意上包罗万象,有些可能涉及民族、种族等内容,在涉及民族、种族因素时,要防止可能引发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我国法律不允许在广告和商标中存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等行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等。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中的“民族歧视性”作了解释: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有些企业对涉及民族、种族的广告和商标不敏感,缺乏严格审查意识,宣传中存有涉及民族、种族的不当内容,很容易产生社会负面效应。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和商标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但对于不听劝告或逃避审查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