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2.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4)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5)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6)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7)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9)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10)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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