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核发。
三.《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四.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就业创业证》自行失效: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办理地点
办理:劳动就业中心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4)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5)城镇常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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