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改检处〔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惠安县东桥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1489726404E
地址:惠安县东桥镇东桥街
法定代表人:庄景宗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7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以来有关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按照《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泉价〔2005〕112号)和《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医改办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泉价〔2014〕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共计多收价款4233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有关资料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发改检告〔2019〕3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惠发改检退〔2019〕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有4233元款项未退还消费者。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如实供述相关情况,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规范价格行为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的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范价格行为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233元人民币;
二、罚款5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数将上述款项4733元上缴至惠安县财政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和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开户行:兴业银行惠安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惠安县物价检查所;账号:157300183000000212)。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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