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1-10 09:29 浏览量:

  各有关停车场(点)经营单位:

  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25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泉发改〔2021〕372号)文件,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结合我县停车收费实际情况,为规范停车收费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安县域范围内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区域划分

  (一)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道路。

  二类区域: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道路。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类区域: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全县区域范围。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类别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 

一类(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道路)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2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元/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25 

二类(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道路)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1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0.5元/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12 

1.收费时段为每日8:00-21:00(含),每日21:00-次日8:00(含)车辆停车免费。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 

  车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类别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 小时最高收费 

一类(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3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元/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5 

二类(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全县区域范围)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2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元/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0 

1.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其中的一种收费方式,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10%以上。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实际占用小型车 

  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3.计次收费:小型客、货车5元/辆·次,隔夜(00:00-8:00)15元/辆·次; 

  摩托车、电动车2元/辆·次,隔夜(00:00-8:00)4元/辆·次。体育馆、 

  公园、渔港码头、车站等场所摩托车、电动车免费停车。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2小时(含)每车次5元,超过2小时以上按每车次2元/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5 

  四、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255号)中的免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

  (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五、在泉州市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优惠标准如下:

  (一)按时计费: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不再执行30分钟免费政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按次计费: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点)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七、其他

  (一)本通知的解释工作具体由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同时废止,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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