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时间:2021-06-21 15:24 浏览量:
 
序号 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内容和标准 备注
1 新建农村幸福院建设扶持 农村幸福院 县民政局  建设标准:农村幸福院房屋应符合抗震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设置10张左右机构养老床位或是日间照料室床位,具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短期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应达到“七个有”要求。每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补助30万元。   
2 新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扶持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县民政局  建设标准:建筑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15张,鼓励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号)中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每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补助60万元。   
3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扶持 镇级敬老院 县民政局

  在原有镇级敬老院的基础上改扩建,或重新规划选

  址新建,拓展照料中心综合性服务功能,打造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补助150万元。 

 
4 长者食堂项目建设扶持 养老服务设施 县民政局

  依托现有的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有供餐、配餐、助餐功能的长者食堂。建设要求: (1 ) 建有厨房和餐厅,供餐能力每日100人以上,就餐座位50个以上; (2 ) 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可向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 (3)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服务; (4 ) 所建食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经营标准,并获得审批部门许可。 补助标准:每个补助30万元。 

 
5 微型消防站建设扶持 内设微型消防站的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

  建设要求:选取已运营并实际入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中

  心、乡镇敬老院、街道和重点乡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城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支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标准:每个微型消防站至少配齐消防头盔4个 、灭火防护服 4套、灭火防护靴4套、灭火器 12个、灭火毯4块、水枪3个、水带10条、防烟面具5个、强光手电 5个、对讲机5个、消火栓扳手2个、斧头2个、微型消防站器材箱 2个。补助标准:每个补助2万元。 

 
6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运营补助扶持 优秀运营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 县民政局  对日常运行优秀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   
有运营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 县民政局  对开展日常运营工作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0.5万元;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   
7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 民办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  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镇级敬老院、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院。 县民政局  镇级敬老院、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在所属镇政府或机构主管部门原核定并经县民政局确认床位的基础上,由运营方投资进行改扩建,床位建设标准符合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增加的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8 床位运营补助扶持 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9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政策扶持 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  补助标准:每个五星级养老服务设施补助10万元,每个四星级养老服务设施补助5万元。   
10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扶持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

  入职奖补条件:(一)与我县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含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入职奖补标准:(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30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入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6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入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入职奖补时,按照3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职奖补条件:(一)与我县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我县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含满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在职奖补标准:(一)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3000元;

  (二)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在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12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在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时,按照9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1 社区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落地补助资金 支持实体服务站点落地的社区和落地社区的实体服务站点  县民政局

  对①无偿或低偿提供场地给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开办实体服务站点的社区

  ②通过出租方式将场地交给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使用并运营的社区

  ③引进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社区进行补助。无偿提供场地的社区每个补助1.3万元,低偿提供场地的社区每个补助0.6万元;对在社区设立实体服务站点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助,有收费项目(包括收住老年人)的实体站点每个补助0.6万元;仅开展服务土收住老年人的实体站点每个补助1.4万元。 

 
12 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扶持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县民政局  为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3 居家养老购买服务政策扶持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县民政局  为我县80周岁以上(螺城、螺阳、黄塘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三留守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基础服务;为螺城、螺阳、黄塘符合实体服务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实体服务。   
14 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扶持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县民政局  为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补贴,提高高龄老人晚年生活水平。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每人每月2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50元。   
15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重阳节慰问金补助扶持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县民政局  为具有惠安县户籍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重阳节慰问金1500元。   
16 特困(低保)老人发放护理补贴政策扶持 特困(低保)老年人 县民政局  为特困(低保)老人发放护理补贴,保障其生活质量,每人每月300月。   
17 税费减免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税务局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税务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税务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税务局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8 用地用房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 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经过一定程序,整合改造成符合相关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各县(市、区)有序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各镇人民政府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卫健局  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半年内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调配开展养老服务。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未配建的,县级政府应于2020年前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转换、租赁、购置、调剂等方式提供。2020年,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各级政府要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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