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食达康市场运营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违法收取电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公司将其他费用加在电费中向商户收取,共计加收费用56529.6元,本局责令你公司退还,你公司未予以退还。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多收电费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拟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652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志强 联系电话:0595-87336098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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