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四季度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本机关开展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的核查工作。经本机关调查了解,中心坐标位于25.049622N,118.937846E的一号图斑;25.046781N,118.934568E的二号图斑;25.072267N,118.898684E的三号图斑;25.07417N,118.899212E的四号图斑(具体范围坐标详见附件)均为禁养区。前述四块图斑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一号、二号图斑位于东桥镇海域、三号、四号图斑位于辋川镇海域)且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均未办理养殖用海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在前述海域范围内进行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之规定,故本机关依法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作出“责令改正,限期三十日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行政决定。
二、如有陈述、申辩等意见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人:叶巧伟 联系电话:0595-87368320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街635号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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