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惠安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时间:2023-03-07 10:46 浏览量:

  经调查,惠安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惠安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安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社会团体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惠安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惠安县民政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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