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4〕31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裴成毅(身份证号码:522425198011******)于2024年3月21日在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顶打珠装载树皮时,不慎从货车上摔落受伤,经泉州泉港合众医院诊断为:1.右耻骨上、下支骨折;2.右髋臼骨折;3.脑震荡。受伤部位为骨盆等。
裴成毅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惠人社工认字〔2024〕318号-裴成毅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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