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地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勇生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地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4〕29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4〕29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解除申请人杨勇生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地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陕西德地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勇生的劳动报酬4372元;三、被申请人陕西德地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勇生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336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7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669元,以上合计216194元;四、驳回申请人杨勇生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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