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等62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截至本通告发出之日,存在2023年、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情形。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现责令你等623户企业10日内到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308室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我局拟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623户企业详细名单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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