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拟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惠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中心领取《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惠交执(2024)通字第438号),逾期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江阳 李伟忠 联系电话:0595-87616263
联系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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