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郑丽聪与被申请人惠安县尚航建材商行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4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03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90050。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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