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曾春玲、陈青月与被申请人福建威伦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4〕483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惠劳人仲案〔2024〕483号)。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福建威伦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申请人工资分别为曾春玲14544元、陈青月2091元;二、驳回申请人曾春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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