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伟杰、黄桂花、李波与被申请人双鑫箱包(泉州)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7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双鑫箱包(泉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伟杰7414元、黄桂花9286元、李波734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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