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邓国健与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4〕50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4〕502-1号、惠劳人仲案〔2024〕502-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惠劳人仲案〔2024〕502-1号裁决事项为:驳回申请人邓国健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惠劳人仲案〔2024〕502-2号裁决事项为:一、解除申请人邓国健与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邓国健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07313元;三、驳回申请人邓国健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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