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雅雯、潘文红与被申请人惠安县橘优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关于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23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联系电话:0595-87390052。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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