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中心作出《核定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惠社保核定〔2026〕005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王琪文缴纳2008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经核定,上述期间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59948.4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王琪文提供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惠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申报补缴申请。逾期未申报的,我中心将依法将你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核定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惠社保核定〔2026〕005号)已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可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至本局领取纸质文书,逾期未领取不影响文书法律效力,你单位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联系人:养老科,联系电话:0595-87385642)
惠安县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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