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开时间 |
运城市益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对“12.17”事故负有责任案 |
运城市益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
张晓江 |
2022年12月17日6时10分许,国道324线144KM+450M路段(辋川镇峰崎村山美路口路段)发生一起死亡2人、受伤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安县人民政府“12.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益骏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情况不清,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未依法进行管理,导致车辆由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1.罚款。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8月28日 |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城市益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对“12.17”事故负有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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