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主要负责人职责类
基本案情:2022年6月30日,县应急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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