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安全生产曝光台
时间:2023-02-06 15:16 浏览量:
 惠安县安全生产曝光台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县应急局从今年来辖区发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事件中摘选典型案例,从“违法经过、处罚依据和相关启示”等方面整理形成《惠安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汇编》。为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将这些典型案例发布如下,借以提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理念的彰显。


案例一

主要负责人职责类:县应急局对某服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31日,县应急局对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类县应急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日,县应急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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