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时间:2023-04-13 17:28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共计超量21箱。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对其处壹仟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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