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石材企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案件
时间:2024-04-30 09:51 浏览量: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霞镇石材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间内有3台大切机(大切机容易造成剪切等机械伤害,导致人员伤亡,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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