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工贸机械铸造企业违法案件
时间:2024-06-14 10:06 浏览量:
 2024年4月15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安县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频电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问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目前,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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