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 “6·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本网 时间:2019-08-13 10:21 浏览量:

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

6·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惠安县“6·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972)

一、引言

201969日中午接崇武镇人民政府报告,201969日上午11时许,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荒料堆场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经县人民政府援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崇武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相关情况

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安县崇武建明石材工艺制品厂,位于惠安县崇武镇大乍村沙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386056,成立于19926月,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捌万圆整;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墓碑石制品;雕塑制品(不含石雕)的设计、制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事故发生于该公司石头荒料堆场,位于公司生产厂房东侧约100米,面积约2500平方米。

惠安建明石业公司日常有员工70人,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股东之一张建宗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分别任命行政部安全负责人、生产部安全负责人、财务部安全负责人各1名,同时任命范子龙为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9691040左右时许,工人陈怀龙独自一人在建明石业公司荒料堆场进行荒料挑选作业时,移动一块高度约1.1米、重约8吨的荒料A。荒料A底部有一侧缺角,需用高度约20CM的石块垫在缺角处才能水平放置,如未垫上石块,将因自身重量向缺角一侧自然倾倒。陈怀龙在移动荒料A时,站在荒料A底部有缺角一侧,背靠另一块平放于地面的大小相当的荒料B,作业时底部垫石松动,荒料A因自身重量向陈怀龙身体一侧倾倒坍塌,压在向陈怀龙胸部,致使陈怀龙被两块石头夹在中间,于69日上午1100许被经过堆场的工人张川宗发现。

(二)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事故后,工人张川宗立即通知建明石业有限公司负责现场管理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建宗,张建宗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管理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到场,现场管理人员立马拨打“120”并向崇武边防派出所报案,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610日,死者家属与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5元整,死者遗体于611日火化。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怀龙在作业时选择的站立位置不符合要求,导致荒料因自身重量坍塌压在身上。

(二)间接原因

1.陈怀龙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作业前因未能详细勘察作业现场环境和相关物料的特点而没有预见明显的危险因素存在,致使在作业时没有选择合理的站立位置。

2.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荒料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员工日常作业行为缺乏监督、检查,不安全行为未得到及发现和制止;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新员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对部分员工长期不参加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陈怀龙安全意识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陈怀龙,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作业前因未能详细勘察作业现场环境和相关物料的特点而没有预见明显的危险因素存在,作业时没有选择合理的站立位置,致使荒料坍塌压在自己身上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员工不参加安全培训未采取措施;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安全行为未得到及发现和制止,在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议惠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建议崇武镇人民政府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宣传教育,举一反三,确保生产安全。

七、事故调查报告附件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陈怀龙,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340825196307023212,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河东组04号。在惠安县建明石业有限公司荒料场从事荒料挑选工作,在事故中被坍塌的物料压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单位:人民币)

事故赔偿款75万,事故罚款预计约20万,其他支出约5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

()现场勘察和相关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笔;

2.相关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3.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伤亡鉴定证明

1.崇武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2.善后处理协议(调解协议书)

3.参保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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