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6日
目 录
2024年3月24日8时许,惠安县螺城镇惠溪路聚星国际城路段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4〕11号)要求,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总工会、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同时邀请惠安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车驾驶员违规行驶且未与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未全面察清车辆周边情况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昌国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欣悦湖街道吾悦广场4栋514室,法定代表人徐*金,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314619244J,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22220397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公司共有人员266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车辆驾驶员257人),重型货车及牵引车共计298辆,挂车23辆。张*任总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刘*为安全管理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下设GPS监控管理、财务、资料整档、车辆年检站驻点等岗位。现阶段,该公司货运车辆均为挂靠经营,无车辆调度部门。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鲤城27F51号电动自行车,厂牌型号:立马牌,所有人:钟*华,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村***号,事故时该车实载人数:1人。
2.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机动车所有人:南昌国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南昌市新建县大塘坪乡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21室,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为30.95吨,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赣交运管洪字360122204603号,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辆在最近一个计分周期内还有一次违章停车的违法记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无超载、超速的情况。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钟*华,鲤城27F5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女,1960年4月10日生,泉州市泉港区人,在事故中死亡,其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
2.曹*忠,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1970年9月30日生,江西省永丰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0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其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
经查,曹*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国宏公司购买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签订《汽车委托服务协议书》,与国宏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曹*忠自购车以来就一直使用国宏公司的运输资质开展运输业务,期间其未将该车交由他人驾驶。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0689号)载明:鲤城27F51号电动自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2.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0690号)载明: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事故现场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惠溪路聚星国际城路段,惠溪路系南北走向,往北方向通往福州,往南方向通往泉州,双向共四条机动车道,自道路中心往两侧依次为快车道、慢车道,道路中心由绿化带隔离,路侧防护设施为绿化带,道路线形平直,沥青干燥路面,路面状况完好。
对照《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泉道安办〔2022〕48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参考标准,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2.交通环境: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3日,曹*忠驾驶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福州市长乐区出发,准备将货物运往泉州市台商区。3月24日8时7分许,曹*忠驾驶车辆沿G324线由福州往泉州方向行驶,至惠溪路路右慢车道时,其右侧钟*华驾驶鲤城27F51号电动自行车通过G324线螺城镇机场灯控路口往左经由G324线与惠溪路交叉的导流线跨越白色实线同向并入惠溪路路右慢车道,致两车碰撞,造成钟*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4日8时8分,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当事人报警,了解情况后于8时10分通知惠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出警,8时14分民警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发(距离事故现场约2.2公里,途经4个灯控路口,且事发时间段处高峰期,车流、人流量较大),于8时21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4年3月24日8时20分,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钟*华当场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惠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迅速,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整个应急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57.96万元(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9万元,善后处理费用48.88万元,财产损失价值0.08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钟*华驾驶非机动车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灯控路口后,由导流线跨越实线并入其他车道时,未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是本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2.曹*忠驾驶机动车未全面察清车辆周围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国宏公司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国宏公司虽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但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该公司共车辆驾驶员257人,但2024年1-3月,公司共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3次,参加人数均未超过10人,且针对在南昌市辖区以外的车辆驾驶员仅采取不定时发送微信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并未将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传达到位。经调查,曹*忠自担任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以来,从未参加过国宏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仅签订文明驾驶安全运输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在微信中不定期收到公司发送的安全行车提醒短信。
2.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浮于表面,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缺失。虽建立了车辆管理及隐患排查制度,但公司仅通过定期联系驾驶员进行提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员开展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车辆实际安全状况公司并不知情,存在安全失管失控问题。
3.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工作不规范,虽制定了GPS监控值班制度,但并未按照制度要求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要求,对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发出的报(预)警信息没有相应的登记和处置记录。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惠安县交警大队认定,钟*华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曹*忠在本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钟*华,女,鲤城27F5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灯控路口后,由导流线跨越实线并入其他车道时,未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忠,男,赣AJ53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全面察清车辆周围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警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2.张*,男,国宏公司总经理,受国宏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全权负责公司所有事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鉴于国宏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鉴于国宏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司存在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缺失、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与该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其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国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等;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要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如实记录GPS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的登记及处置记录。
2.惠安县交警大队、螺城镇人民政府要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抖音或新闻媒体等平台,进一步引导、教育各方交通参与者,有效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3.建议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国宏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该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并督促国宏公司落实惠安螺城“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整改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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