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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7时50分许,沈海高速惠安收费站匝道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碰撞护栏侧翻,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26号)要求,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总工会、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太康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同时邀请惠安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太康县浩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文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7日,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东关大街东段路南9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627MA469L1N00;经营范围包含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货物、冷藏、罐式容器)项目,并取得太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周字411627610149号)。
经查,浩文公司共有牵引车61辆(其中处于营运状态的有55辆,6辆已停止使用),驾驶员55人,均为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使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公司管理人员共3人,王*超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李*艳为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业务委托给河南蔚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由河南蔚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浩文公司提供24小时监控服务。
1.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为解放牌,登记所有人为太康县浩文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周字411627*****0号),准牵引总质量为40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辆2021年以来共有3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已处理),事故发生因行车记录仪损坏,且周边无有效监控视频,所以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超速的情况。
2.豫P3S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为儒源牌,登记所有人为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周字411627*****7号),整备质量7吨,核定载质量为33吨,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经查,事故发生时,实际载质量为30.58吨,未超载。
李*夯,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75年4月*日生,河南省太康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81年3月*日)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日),于2025年4月入职担任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经检验鉴定,李*夯排除酒驾毒驾的情况。经查:2021年以来共有5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1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1条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均已处理)。近五年没有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2829号)载明:事发时,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作用正常有效,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3S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1.事故路段:现场位于沈海高速上行2222公里惠安收费站出口匝道处,路面性质沥青,路表干燥,右转弯半径60.57米,纵坡坡度2%,横向坡度6%,单向有一条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从左至右依次是行车道、应急车道。行车道宽度为3.80米、应急车道宽度为3.40米,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匝道限速40km/h。
2025年9月9日7时50分许,李*夯驾驶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3S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沈海高速由福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至2222公里惠安收费站出口匝道路段时,车辆向左侧翻,驾驶室左侧压碰左侧护栏,造成驾驶人李*夯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货物损失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9月9日7时55分,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指挥中心接12122转警称惠安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报警,了解情况后于7时59分通知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8时4分民警从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驿坂中队部出发(中队部位于沈海高速驿坂收费站,距离事故现场约17公里),于8时19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8时17分惠安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救援人员携带破拆工具赶赴现场,8时36分,惠安消防救援局救援人员到达现场,8时43分,泉州泉港仁爱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进行破拆,将被困于驾驶室的李*夯搬移至匝道路面,经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抢救后,确认李*夯已当场死亡。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出警迅速,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整个应急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04万元(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68.2万元,财产损失价33.7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1万元)。
李*夯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明确了公司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一是在新驾驶员入职前查验了从业资格证件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并开展了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涵盖了公司规章制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了两次理论以及技能考核;二是每月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不在公司辖区内的驾驶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均以微信群发送会议材料,由驾驶员自行学习。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一是制定驾驶员出车前检查制度,及时排除车辆存在的隐患;二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等级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依托车辆动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车辆行驶速度、行驶时间进行监控,对即将超速、超时驾驶的驾驶员通过车载监控设备发送语音提醒信息,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经查,4月份以来,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卫星定位监控平台针对该车辆行驶速度高于90km/h的情况,发出语音提醒信息5387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2.所属车辆运行期间超速行驶现象还时有发生,8月份以来,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上还存在6次短时间的超速行驶记录,但是公司仅对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未能对驾驶员起到震慑作用。
3.对所属车辆隐患排查工作不规范,对车辆出车前检查工作不完善,没有全面记录对车辆的检查及处置记录。
今年以来,围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累计检查企业360余家次,发现并整改一般隐患466个,重大隐患24个(含企业自查13个),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工作,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太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作为货运企业管理部门,未按照要求严格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李*夯,男,豫PY3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李*夯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超,男,浩文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未督促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如实记录车辆出车检查和处置情况,对驾驶员出现违法行为时采取惩戒措施较弱,鉴于本起事故并非车辆存在隐患引发的,其存在问题也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建议抄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1.太康县浩文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明确了公司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车辆隐患排查工作不规范,对驾驶员出现违法行为时采取惩戒措施较弱等问题,鉴于本起事故并非车辆存在隐患引发的,其存在问题也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建议抄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太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货运企业管理工作,对太康县浩文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问题失察,建议抄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浩文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等;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要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如实记录GPS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的登记及处置记录。
2.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要持续加大辖区高速公路道路巡查管控力度,聚焦高速匝道、互通出入口等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强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严格排查各类交通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做到隐患早发现、问题早处置、风险早化解,不断提升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和安全保障水平,全力织密织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网,确保辖区高速公路安全、有序、畅通。
3.太康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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