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5〕78号)、《惠安县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惠农〔2025〕91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联合社、村党支部领办的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
3.补助内容:一是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二是提升指导服务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支持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三是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补助标准: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辅导员,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使用可以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申报程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实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并经属地镇村审核后报县级农经主管部门,县级农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实地项目验收,确认无误的纳入补助范围;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推荐表》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并由推荐单位核实后报县级农经主管部门,经县级农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的纳入补助范围。
咨询电话:0595-87395158
监督电话:0595-8738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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