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文旅〔2020〕75号
县雕艺文创园日常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雕艺文创园日常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障日常工作运转,根据《惠安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原则
(一)政策规定原则。日常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县里统一规定的政策、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二)标准定额原则。日常费用以县里制定的标准定额为依据。
(三)勤俭节约的原则。日常费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日常费用只可用于支付雕艺文创园日常工作运转。具体如下:
(一)雕艺文创园负责管理的雕艺博物馆正常开放产生的水、电等费用。
(二)雕艺文创园负责管理的雕艺博物馆正常开放配套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小型修缮等费用。
(三)雕艺文创园筹建办日常办公用品、文印纸张、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涉及雕艺博物馆正常开放的相应支出。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县雕艺文创园应于当年度10月前向县文旅局提交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批报告,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雕艺文创园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县雕艺文创园应自觉遵守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两年。两年期满,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7月 10日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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