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安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2 10:42 浏览量:

 

 

 

 

 

 

 

 

惠文旅〔202066

 

关于印发《惠安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各文化事业单位、各镇文化站:

现将《惠安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就本方案内容所属镇政府、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依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将作为考核各镇、各单位文化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622

 

 

惠安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我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保障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和特色化需求,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泉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文化设施范畴

本方案所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系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兴建或社会力量兴办,覆盖县镇村三级,向群众免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建筑物、场馆、设备。包括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展示馆,镇级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美术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县、镇、村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

(一)惠安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基本性、公益性、便民性、均等性原则,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基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建设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县218个行政村建有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12个镇配套镇级文化站,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惠安非物质文化集中区域设有传习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县级中心城区建设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实现免费开放常态化、文化活动大众化、文化产品特色化、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服务便捷化,让全县民众就近享受富有惠安地域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品质服务。

(二)镇级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1个不少于600平方米的户外文化广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1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户外文化广场。镇、村文化服务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文化站和文化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宣传栏、图书、科普器械、文体活动设施、计算机、电视机、播放机(含数字电影放映机)、音响、灯光照明等设备。在规划设置时应合理分配设施面积,综合利用、节约空间,功能分区应动静相宜,互不干扰。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实现光纤接入和无线局域网覆盖,方便公众上网。

(三)支持有条件的镇村在县文旅局指导下改造提升文化服务场馆和设施,加强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提升文化服务体验功能,与第三方文创团队或场所设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地特色风俗风情等,打造具有惠安特色百千特色文化服务中心。

(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赞助、捐赠、建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参与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构建共建共享、惠民惠安的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运行、管理机制。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向镇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文化场馆、民间文化艺术展览馆、传习所、美术馆等场所捐赠设备、资金等,参与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五)引导民间力量立足惠安地域文化资源和特色,结合乡土民风民情、历史变迁、建筑风貌等,改造乡村闲置资源建设成为公共文化服务载体,作为全县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向群众展示提供富有乡土情怀、文化底蕴的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六)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及体现惠安地方特色的要求。应在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标识,配设设施分布图和开放活动表,为群众提供服务指南。对外整体形象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中国惠安城市品牌标识,设置明确直观的引导标识,并设施无障碍设施。鼓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分类统一标志,推动文化标志纳入全县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要求

(一)县文旅局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监督和指导工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各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群众享受规范化、品质化文化服务。依托社会力量和民间人士兴办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接受县文旅局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行分级管理使用。县级文化馆主要负责承接政府城市品牌文化活动、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社团建设、文艺团体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文化工作以及提供免费艺术培训、非遗学习体验等文化服务。县级图书馆负责收集、维护、整理各类图书报刊、期刊、典籍、文献等资源;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读者辅导、流通阅览、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传播文化科学知识,构建书香惠安全民阅读体系。县级博物馆负责开展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点保护工作,收藏、保存、维护各类可移动文物;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镇文化服务实施主要用于辖区业余文艺团体和具备一定规模的公益文化项目及居民活动等。村级文化设施主要用于村民日常文化活动需求。

(三)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对危旧公共文化设施及时维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该在其门户网站和设施入口、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举办电话等事项。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上述事项因故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公示,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提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日。

(五)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固定开放时间,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活动。

(六)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结合节庆、农闲和集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展区域性特色文化活动。

(七)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除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文旅局同意后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向社会公示。并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制定有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优惠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八)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机制,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开设服务电话、建立网上交流平台、接受群众来访等形式,主动了解群众文化需求,及时梳理群众对于文化服务需求的意见建议,畅通文化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距离,针对群众反馈意见和反映需求进行积极处理、整改提升。要积极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立需求征集渠道,多方面、多领域了解掌握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信息,进一步提高公众文化设施使用效能。

(九)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向群众提供开放服务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陈列展品之外,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十)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积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参观、演出、作品展览等专场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提升青少年艺术素养的作用。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艺术工作者驻场开展艺术活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慈善活动,并按规定减免开展慈善活动的场地费用。

(十一)鼓励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根据需要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结合当地节庆、文化活动、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传承和传播。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和运营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公共文化设施人员配置

(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功能、任务、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服务岗位,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单位应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镇村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范围,作为奖励和聘用晋升的必要依据。

(三)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建设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指导培训、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五、公共文化设施绩效考核机制

(一)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激发文化专管员、文化协管员服务热情和责任意识,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奖惩细则、考核办法和监督电话应在网站上公布。

(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结合文化工作开展情况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向县文旅局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效益提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高效、有序地管理与使用。

(二)实行绩效考核。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将作为考核各镇文化工作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三)加强合作交流。鼓励各文化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硬件投入情况、文化活动特色情况、文化设施及服务管理运行情况,加强各文化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文化活动、文化服务和场地使用的合作互补,共同为群众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6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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