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安县夜唱酒吧)
时间:2022-02-11 11:08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48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惠安县夜唱酒吧(经营者:陈云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8TTLPX2Q

经营场所:惠安县崇武镇西华村西华街21-21-8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211231日夜间对你酒吧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酒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酒吧正在营业,环境监测人员在酒吧南侧墙体外设置1个噪声监测点位对酒吧边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酒吧边界噪声监测值为62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2类功能区的夜间排放标准(≤50dB)。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2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2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12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所处位置、周边环境;

3.202112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惠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惠环监[2022]声第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环责改字〔20221号)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惠安县夜唱酒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7.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陈云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 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酒吧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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