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惠安县山霞更新石材厂)
时间:2022-02-11 11:09 浏览量:

闽泉环停〔20221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停 产 整 治 决 定 书

              

惠安县山霞更新石材厂(经营者:李文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QXBA6W

经营场所: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坑街北侧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

我局于20221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2021824日检查发现的你厂雕刻车间半封闭,雕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20219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厂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我局于202216日再次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仍未改正,雕刻车间半封闭,雕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8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8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182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2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2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6.2022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40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当事人提供的惠安县山霞更新石材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9.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李文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1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惠环停产告字〔202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厂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惠安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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