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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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66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39138XR
住所:惠安县涂寨镇新亭村宫后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梅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你单位位于辋川镇轻工小区的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正在生产使用的一个沥青防水卷材加热搅拌罐检查口处于敞开状态,检查口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现场可见明显沥青烟,周边有明显沥青气味。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1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2年1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秀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防水卷材、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惠环评〔2020〕表2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防水卷材、涂料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已进行阶段性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8.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隆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防水卷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惠环评〔2021〕表5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九)类“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 中序号5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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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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