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明兴)
时间:2022-04-12 11:4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92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潘明兴: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2117日对你经营的丝网印刷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于2020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1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1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场所平面布局;

3.20221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潘明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3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231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租用的是城南工业区正规厂房,由于文化水平低、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项目筹建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环保相关手续;2.积极配合我局做好整改工作,咨询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但因不符合政策,被要求于2022215日前拆除设备并搬走;3.积极做好生产设备拆卸工作,于215日才找到新厂房,机器专业拆装工人28日下午才到工厂开始拆卸。综上,恳请免除处罚。经审查,我局认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二十类39项,你经营的丝网印刷加工点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你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我局对你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到你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41日再次对你经营的丝网印刷加工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经营的丝网印刷加工点已停产,生产设备正在拆卸中,符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同意对你作出从轻处罚,酌情降低罚款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序号1、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在环境保护设施全部配套到位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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