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73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惠安县亚成米粉加工厂(经营者:郑成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U3UN36
经营场所:惠安县黄塘镇下坂村下坂560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米粉晾晒场的5台电机和21台风扇均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米粉晾晒场厂界噪声以及敏感点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监测点位1的厂界噪声为70db(A),监测点位2的厂界噪声为65 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规划类别2中的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 db(A))。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9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周边环境、厂区位置、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和噪声监测点位;
3.2022年9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交办目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噪声对他人正常生活、学习造成影响。
5.惠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惠环监〔2022〕声第1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2年9月3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环责改字〔2022〕12号)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提供的惠安县亚成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8.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郑成枝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郑云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