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69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林某: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联合其他单位对梅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在该区域内游泳。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梅山水库周边环境和当事人上岸处;
3.2022年7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惠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供的林某详细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