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88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惠安县山霞玖艺雕刻厂(经营者:辛久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4DK7P
经营场所:惠安县山霞镇东莲村2组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
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雕刻车间半封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经半封闭车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9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周边环境、厂区位置和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2年9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惠安县山霞玖艺雕刻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辛久见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辛培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5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九)类“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 中序号5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