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贻欣)
时间:2022-11-04 17:1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486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王贻欣: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2831日对你向惠安县鼎兴饲养场租赁场地进行生猪养殖的饲养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饲养场地面下设有一根PVC管,该PVC管一端连接着一台位于场区调节池液位下方的抽水泵,另一端为位于场外东北侧海滩边的排放口,排放口内有废水残留,排放口下方地势低洼处有明显生猪粪便污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开启调节池抽水泵启动开关,调节池废水经抽水泵抽吸后通过该PVC管直接排放至东北侧海滩,最终流入崇武镇海门村近岸海域。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8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912日、92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8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该饲养场的位置、周边环境及经营场所平面布局;

3.20228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王贻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被委托人提供的惠安县鼎兴饲养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蔡爱玲身份证复印件、刘伟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出租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被委托人提供的租金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惠安县鼎兴饲养场和经营者王贻欣的租赁关系;

7.20229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该饲养场已清栏退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二十)类“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序号4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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