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507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州市顺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8U947E8F
住所:惠安县涂寨镇东庄村东庄705号3栋
法定代表人: 杨群羡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东侧储水池设有一根PVC硬管,该PVC硬管一端连接着一台位于储水池液位下方的抽水泵,另一端连接至位于地面的一根软管,软管内有废水残留,车间东侧墙体下有一缺口,该软管可通过该缺口连接至墙体外雨水排放口。执法人员现场开启抽水泵启动开关,储水池废水经抽水泵抽吸后通过该PVC硬管及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东侧通道雨水排放口,最终经厂区雨水收集管排放至厂外雨水沟。环境监测人员对软管内残留的废水进行水样采集并监测,经监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780mg/L、悬浮物浓度为244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2年9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惠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惠环监〔2022〕水第3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市顺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群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顺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纸膜制品(鞋托)8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惠环评〔2022〕表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年产纸膜制品(鞋托)8000万双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储水池的PVC硬管、位于储水池液位下方的抽水泵及地面的软管,并将车间东侧墙体下的缺口进行封堵。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