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556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州市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570745
住所: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677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育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你单位2021年自行监测报告,发现你单位2021年仅有3次噪声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废气1次/年、噪声1次/季度的监测频次要求。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
3.2022年10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市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高志育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王卫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2010-242)复印件和关于《泉州市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面印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环保审〔2018〕表12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号:惠环验〔2012〕070号)复印件和《泉州市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面印花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已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8.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当事人应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中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