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海利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6 16:2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348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青岛海利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10852049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1栋办公2713

法定代表人:李琰令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26日对辋川镇小山村大江南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堆放有粉末状及块状工业固体废物。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工业固体废物由你单位运输至此进行倾倒。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212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212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12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1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1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周边环境;

3.2022126日、20221213日、202212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各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对倾倒现场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运;

4.当事人提供的青岛海利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琰令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潘敬东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张灿明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被询问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当事人提供的《中化泉州石化CFB锅炉灰、渣综合利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

7.当事人提供的202315日工业固体废物清运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工业固体废物所需的处置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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